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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內湖區西湖國民小學

公告訊息

重申學校務必恪遵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及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 則)相關規定一案,請查照

{{ $t('FEZ002') }} 學務處|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2月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20014983A號函辦理。

二、請貴校務必落實校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以下簡稱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工作,茲重申旨揭法規相關規定:

(一)性平法第12、20條規定:學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 規定及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 (二)性平法第21條第3項規定,請將事件交學校所設性別平等 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調查處理,並強化校內 人員性別平等意識,建立性別平等及安全之校園環境。

(三)性平法第24條規定,學校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應告知當 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必要時,應提供心理輔導、保 護措施或其他協助;對檢舉人有受侵害之虞者,並應提 供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

(四)防治準則第2條規定,學校應鼓勵校園性別事件被害人或 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五)案內學校處理事件時,應依上開規定處理。倘案內當事 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於學校告知權益或說明法定流程時, 即已口頭表示無意願提出申請調查,則請學校之處理人 員協助做成紀錄,交學校性平會討論。事件如涉及公益 則請學校性平會以檢舉案啟動調查程序,或由性平會討 論相關安全之改善、課程教學之落實或加強校園宣導, 以提升校園性別平等意識。

(六)防治準則第5條規定,學校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 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教職員工生及其他校園 使用者參與,並應將檢視成果(含改善進度)及相關紀 錄公告,以及列為性平會每學期工作報告事項。

三、落實性平法第14-1條規定,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 有關懷孕學生之權益事項,可參考下列法規以修訂相關規 定:

(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24條第1項規定: 「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婚假、產前 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喪假; 其請假規定,由學校定之」。

(二)學校應依《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提供 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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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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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3-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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