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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內湖區西湖國民小學

公告訊息

轉知衛生福利部有關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輪椅席位使用原則

{{ $t('FEZ002') }} 輔導室|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9月23日臺教國署原字 第1150086057號函辦理。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所定「輪椅觀眾席 位」,其服務及保障範疇應涵蓋所有使用坐式行動輔具之 身心障礙者,非僅限於輪椅類型。 

三、承上,前開「坐式行動輔具」常見類型包括推車、手動輪椅、電動輪椅及電動代步車等(如下圖)。另身心障礙證明背面如有 「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註記,除可作為身心障礙者具有 陪同需求之判斷參考,倘其同時使用坐式行動輔具,宜從 寬認定其有使用輪椅觀眾席位之需求。又同法第16條第2項 明定,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不得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 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

前開「坐式行動輔具」常見類型包括推車、手動輪椅、電動輪椅及電動代步車等(如下圖)。另身心障礙證明背面如有 「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註記,除可作為身心障礙者具有 陪同需求之判斷參考,倘其同時使用坐式行動輔具,宜從 寬認定其有使用輪椅觀眾席位之需求。又同法第16條第2項 明定,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不得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 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
前開「坐式行動輔具」常見類型包括推車、手動輪椅、電動輪椅及電動代步車等(如下圖)。另身心障礙證明背面如有 「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註記,除可作為身心障礙者具有 陪同需求之判斷參考,倘其同時使用坐式行動輔具,宜從 寬認定其有使用輪椅觀眾席位之需求。又同法第16條第2項 明定,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不得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 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

四、倘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行動輔具尺寸不符旨揭運輸工具、建 築物及場所設置「輪椅觀眾席位」之空間配置,其營運者 應以合理調整精神主動提供適切之替代方案,以確保身心 障礙者使用公共設施場所之平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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