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一、依據市府文化局112年6月7日府授文化文創字第1120121726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文化部為使民眾有平等參與藝文活動機會及遏止不法業者哄抬票價或不正方式取得藝文票券之行為,於今(112)年修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下稱本法)第十條之一,並於112年5月1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重點略以: (一)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10~50倍罰鍰。 (二)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如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 (三)藝文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 $t('keywords')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3-06-19|
{{ $t('FEZ005') }} 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