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所謂曝險行為,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2第2款規 定,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 必要者:
(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另依據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對於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機關或機構,發現少年 有第3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者,得通知少年住所、居所或所 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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