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
主旨: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注意事項」第6點之1及第 3點附件7、附件7之2,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2 日以臺教師(四)字第1132600919A號令修正發布,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3年4月12日臺教師(四)字第1132600919B號函 辦理。
二、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及行政規則修正規定各1份,本案電子檔 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 gov.tw)下載。
三、若對本行政規則修正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師資培育 及藝術教育司蕭科員,電話:(02)7736-5540。
{{ $t('FEZ012')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4-04-16|
{{ $t('FEZ005') }} 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