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說明:
一、依據「臺北巿各級學校體育獎勵金發給辦法」及本局114年 1月20日「113學年度各級學校體育獎勵金全國單項運動競 賽申請項目研修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申請書相關作業繳交表件說明如下:
(一)請按照申請書範例依序排列,並以燕尾夾於左上方固定成冊,未依照申請書範例排列之學校,將不予審查並退回原申請學校。
(二)選手、教練及學校體育獎勵金申請表須核章,核章後資 料應併同申請表電子檔一併提供。
(三)戶籍證明:「選手」請檢附最近一年(自113年2月1日之後)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不可省略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以利初審作業,未檢附者,不予以審查。
(四)賽事成績證明:113學年度第1學期(自113年8月1日至 114年1月31日止)辦理完畢之運動最優級組指定賽事獎 狀或成績證明影本。
(五)賽事秩序冊:請彙整封面、競賽規程、分組表及隊職員名冊(隊職員及教練姓名)等佐證資料。
三、申請作業程序如下:請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於114年2月21日(星期五)前將選手、教練、學校體育獎勵金申請表(含佐證資料)送至各校承辦(體育組)。
四、倘有學生欲提出補申請作業,僅得補申請前一學期(即112學年度第2學期)之體育獎勵金,且仍應於本次申請期程內提出申請,俾維護學生權益。
五、考量獎勵金發放之精神為獎勵本市績優運動選手、教練及學校,各核定盃賽皆以核定最優級組(甲組)為原則。另全國單項運動競賽之核定賽事係依據教育部公告之升學指定盃賽進行修訂,惟部分全國單項運動競賽辦理之組別非最優級組,不具運動績優生甄試資格,因恐與獎勵金發放精神有違,不予核定。
六、各校如有下列相關情事,本局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未依期限提出申請,致影響申請人權益者。
(二)所附申請資料(含佐證資料),有偽造資料情事者。
(三)已獲核發獎勵金,惟經查實不具備獎勵資格,除撤銷其獲獎資格外,亦須追繳獎勵金。
七、檢附113學年度核定之全國性錦標賽及全國性國小單項運動競賽項目表、 金額對照簡表、臺北巿各級學校體育獎勵金發給辦法各1份供參,相關資訊另公告於本局網站首頁 (網址https://www.doe.gov.tai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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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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