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一、依環境教育法第19條規定略以:「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之財團法人,每年應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前項之環境教育計畫於執行前應提報主管機關,並於計畫完成後1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及因應本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第44條:「環境教育課程內容應包含2小時以上之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主題」相關規定。
(一)場次一:114年7月3日(星期四)下午1時30分至4時30分,地點為臺北市客家文化主題公園。
(二)場次二:114年8月12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2時,地點為臺北自來水園區。
(三)報名期限:即日起至114年7月6日(星期日)至以下網址報名(https://reurl.cc/aem8n4),名額有限(每場次50人),額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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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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