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旨揭人員業經該會於114年8月29日第13屆第17次技術暨紀 律委員會審議後,決議確定查有違反「特定體育團體建立 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4條第2款情形,並依同 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註銷其各級教練證,並終身不 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
學生參加校外、課後任何活動,請家長務必為學生把關及慎選合法、合格之安全場域及師資,並可至運動部「教練證照查詢系統(https://www.sports.gov.tw/CoachDatas/6357)」選擇合格教練,另應一併查明確認教練證之正確性及有效性,以維護學生運動安全與權益。
{{ $t('FEZ003') }} 177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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