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旨揭人員業經該會於115年2月6日召開第13屆第7次紀律委 員會會議審議後,決議確定查有違反「特定體育團體建立 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並依同辦法第 13條規定:註銷其各級教練證,且3年不受理其參加各級教 練資格檢定(115年2月6日至118年2月5日)。
學生參加校外、課後任何活動,請家長務必為學生把關及慎選合法、合格之安全場域及師資,並可至運動部「教練證照查詢系統(https://www.sports.gov.tw/CoachDatas/6357)」選擇合格教練,另應一併查明確認教練證之正確性及有效性,以維護學生運動安全與權益。
{{ $t('FEZ003') }} 1777-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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