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旨揭人員業經該會於115年3月21日召開第9屆第6次紀律委 員會審議,決議如下:
(一)陳德洪君:確認有「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 定及管理辦法」第4條情形,依該辦法第13條註銷其「游 泳」教練證,終身不受理其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
(二)陳嶽衛君及顏崇珉君:確認有「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 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4-1條之情形,依該辦法第 13條註銷其「蹼泳」教練證,並3年不受理其參加各級教 練資格檢定。
學生參加校外、課後任何活動,請家長務必為學生把關及慎選合法、合格之安全場域及師資,並可至運動部「教練證照查詢系統(https://www.sports.gov.tw/CoachDatas/6357)」選擇合格教練,另應一併查明確認教練證之正確性及有效性,以維護學生運動安全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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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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